堂下何人,状告本官!

第2章(6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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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。

这在大宋是非常合理的。

如果不这么立法,那就会导致,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,就会直接杀人灭口,反正也是死。

若给他一条活路,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,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。

张斐立刻道:“根据我朝律例,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,那么由此可推断,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。

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,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。

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,根据免所因之罪,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,判阿云伤人之罪。”

张斐根据宋刑统的案例推论,免所因之罪,并不只适用于盗杀罪,谋杀罪也可。

这边的徐元听傻了。

这样也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