堂下何人,状告本官!

第2章(5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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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徐元同时念道:“免所因之罪?”

二人一时都未想起来,许遵当即命刘海取来《宋刑统》,翻阅一番。

果真是有这么一条,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中。

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

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

细啊!

这都能找出来!

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,点点头道:“不错,是这么一条。”

张斐道:“根据此条律例,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,且有自首情节,皆免盗窃之罪,只追究其伤人之罪。”

“不错!”

许遵点点头。

何为免所因之罪,其实很简单。

比如说,你入室盗窃,因被发现,而导致你伤害他人,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,不是伤人,而是盗窃,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你若自首的话,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,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。

这就是免所因之罪。

如果盗窃加伤人,那是要判处死刑的。

但如果只追究伤人,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,但一般不会判处死